为进一步做好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减轻困难群众和大病患者医疗费用负担,防范参保群众因病致贫返贫,我县不断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
一是扩大医疗救助对象范围。医疗救助对象包括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困境儿童,符合条件的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享受民政部门定期定量生活补助费的 20 世纪 60 年代精减退职职工,市、县(区)总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低保边缘家庭成员,支出型困难家庭中的大重病患者,具有当地户籍的临时救助对象中的大重病患者,以及市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原建档立卡低收入人口过渡期内继续纳入医疗救助对象范围,国家和省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是确保困难群众应保尽保。全面落实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参保财政补助政策,医疗救助对象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由医疗救助基金全额予以资助,确保困难群众及时参保、应保尽保,避免重复参保。对未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的新增救助对象,及时资助参保,免除待遇等待期。新增救助对象身份认定之前已经参加基本医保的,医疗救助基金不再资助其当年参保费用。
三是提升救助标准。1. 对特困人员、困境儿童中的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不设年度救助起付标准,救助比例为 100%。2. 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困境儿童中的其他儿童、符合条件的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享受民政部门定期定量生活补助费的 20 世纪 60 年代精减退职职工、特困职工,不设年度救助起付标准,救助比例为 80%。3. 对低保边缘家庭成员、支出型困难家庭中的大重病患者、具有当地户籍的临时救助对象中的大重病患者以及市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年度救助起付标准为 2000 元,救助比例为70%。
上述救助对象,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含门诊医疗待遇)的最高救助限额为 20 万元,其中门诊救助限额 1 万元。
4. 对脱贫过渡期内原建档立卡低收入人口,年度救助起付标准为 2000 元,救助比例为 70%,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含门诊慢特病医疗待遇)的最高救助限额为 10 万元。原建档立卡低收入人口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普通门诊费用不予救助。对异地安置和按规定转诊的救助对象,按照上述规定的标准进行救助;未按规定转诊的救助对象,其救助标准在上述规定的基础上,救助比例下降 20 个百分点。
四是统筹完善托底保障措施。救助对象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救助费用已达到当年救助限额)综合保障后,其负担的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按照70%的比例由医疗救助基金予以再救助,年度再救助限额为 5 万元。